法規名稱: 金門縣弱勢族群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符合前條規定資格者,未滿二歲每人每年全額補貼二次(來回四趟),
  二歲以上具低收入身分者每人每年補貼新臺幣六千元;具身心障礙身分
  者,每人每年補貼新臺幣四千元。
  同時具有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身分者,以身心障礙者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
  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同時符合本縣學生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請領
  資格,應優先申請學生航空票價補貼,如金額低於本辦法標準,再依本
  辦法申請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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