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複丈圖之調製,應依左列規定:
  一、依據地籍圖調製複丈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之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
      及附近圖根點,精密移繪於圖紙上;謄繪時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
      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二、複丈圖調製後,應經核對地籍圖、原有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無誤後
      ,始得辦理複丈。
  三、複丈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不得重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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