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丈圖之調製,應依左列規定: 一、依據地籍圖調製複丈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之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 及附近圖根點,精密移繪於圖紙上;謄繪時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 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二、複丈圖調製後,應經核對地籍圖、原有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無誤後 ,始得辦理複丈。 三、複丈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不得重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