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應遵照規定時間上、下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以遲到、
  早退或曠職論:
  一、遲到:
  (一)上班時間十五分鐘內,始行打卡或簽到者為遲到。
  (二)上班時間十五分鐘後至卅分鐘內,打卡或簽到者為嚴重遲到。
  (三)超過卅分鐘遲到者,視時間多寡以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方式辦理。
  二、早退:
  (一)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提前下班打卡或簽到者為早退。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至卅分鐘內提前下班打卡或簽到者為嚴重早
        退。
  (三)超過卅分鐘早退者,視時間多寡以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方式辦理。
  三、曠職:
  (一)未經請假或假期屆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者,均以曠職論。
  (二)捏造請假理由,矇請准假後,事後經查明屬實者,以曠職論。
  (三)委託他人打卡者或偽造出勤紀錄者,一經查明,以曠職論,代人
        打卡或簽到者申誡乙次。
  (四)當月內遲到、早退四次或嚴重遲到、早退二次者,未經辦妥請假
        手續者以曠職一日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