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
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
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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