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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 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 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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