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功率因數調整費,包括流動電費、按契約容量計收之基本電費及超出 契約容量之非約定基本電費;惟功率因數在80%(含)以上之超約用戶, 不另計算非約定基本電費之功率因數調整費。
現行「超約附加費」名稱易使民眾誤解具有罰款性質,為使外界理解超約 之基本電費係因用戶額外使用容量方予計收,並非附加徵收之罰款,爰修 正名稱為「非約定基本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