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計算功率因數調整費,包括流動電費、按契約容量計收之基本電費及超出
契約容量之非約定基本電費;惟功率因數在80%(含)以上之超約用戶,
不另計算非約定基本電費之功率因數調整費。
〔立法理由〕
現行「超約附加費」名稱易使民眾誤解具有罰款性質,為使外界理解超約
之基本電費係因用戶額外使用容量方予計收,並非附加徵收之罰款,爰修
正名稱為「非約定基本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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