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
  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
  前項情形,繼受人應自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
  認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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