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對依本法所定之溫泉取用費、滯納金之徵收有所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
  救濟。
  前項溫泉取用費、滯納金及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
  ,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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