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列車氣軔須全部貫通,且應於編組完畢出發前進行軔機試驗,並確認其作
用。
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按列車重量配置相當數量設有手軔之車輛。配置
其他型式軔機之車輛,應確認其足供列車煞停。
前二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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