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站倉庫使用費減免倉儲部分收費規定如左:
一、左列機構之物品經該機關於進口提單或出口託運申請書上加蓋機關
關防或報關專用章者,免收之。
(一)總統府第三局之物品。
(二)外交部及其所屬機構間運送之外交郵袋。
(三)駐華各國使領館運送之外交郵袋,但以給予我國同等待遇者為限
。
二、左列物品經政府機關或人民團體正式來函申請,由民用航空局核准
者,免收或減收之,其期間以八日為限。但經民用航空局同意展延
者,不在此限。
(一)對外宣傳或宣慰備僑胞之物品。
(二)災害救濟或慈善捐助物品。
(三)外交禮物。
(四)國軍單位之軍用物品。
(五)其他專業核准之物品。
三、左列物品無需航空貨運站提供倉儲服務者,免收之。
(一)銀行押運進出口之黃金、輔幣、鈔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二)貨物體積或重量超過航空貨運站裝備設施之服務能量而無法處理
,經航空貨運站同意者。
(三)經核准進口之航空器零件、器材及航空器上之商品與用品不運出
機場者。
(四)各航空器間直接駁轉不進倉之轉口貨物。
四、貨主或運送人於當日規定時間內完成進出口貨物出倉手續後,因倉
內貨物擁塞,作業發生延誤,未能於當日出倉者,免收遲延倉儲費
。
五、存倉貨物如有毀損、滅失者,其毀損滅失部分免收之。但非可歸責
於航空貨運站之事由所生者,不在此限。
交由航空貨運站處理之貨物,其使用費得依市場機制及需求彈性減收之
,相關要點由民用航空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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