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跨國性侵害犯罪,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法律、條約
、協定或協議,提供加害人之個人資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順應國際間強化犯罪預防等互助合作趨勢,避免我國與外國簽訂條
約或協定後,受限於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僅得依法律提供
加害人檔案資料之情形,爰明定為防治跨國性侵害犯罪,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法律、條約、協定、協議(含 MOU、合作備
忘錄)等,提供加害人之個人資料。
三、另性侵害案件加害人為少年時,於接獲少年法院通知塗銷所保存少年
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將
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資料,除有少
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
提供,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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