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之公告,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
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少十五日,或刊載於新聞紙連續五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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