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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轉換公司債面額限採新臺幣十萬元或為新臺幣十萬元之倍數,償還期限不 得超過十年,且同次發行者,其償還期限應歸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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