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查核報告除應記載審計準則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查核工作及財務報表編製所依據之法令名稱。
二、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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