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向本公司轉融通證券之數量,超過前條證券之數量時,本公司即
  於次一營業日,依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及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所
  訂有關標借、議借及標購差額證券之程式辦理。
  前項標借、議借及標購差額證券之各有關費用,轉融券部分由證券商支
  付,轉借券部分由本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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