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業務規章制度提出具體改進建議,經採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遇有重大或緊急事故,勇於負責,處置周全得宜者。 三、研究規劃新興業務計畫或作業方案,具體可行,並經主管機關採納 實施者。 四、對於違規或損害公會權益之事件,能及時舉發或防止者。 五、有其他優良事蹟,足以增加公會權益或減少損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