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業務規章制度提出具體改進建議,經採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遇有重大或緊急事故,勇於負責,處置周全得宜者。
  三、研究規劃新興業務計畫或作業方案,具體可行,並經主管機關採納
      實施者。
  四、對於違規或損害公會權益之事件,能及時舉發或防止者。
  五、有其他優良事蹟,足以增加公會權益或減少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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