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定聲請案件,經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者,應將不受理裁定上
傳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於上傳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
上提出書面意見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
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件,審查庭應於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附記意見
送憲法法庭。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審查庭審查聲請案件,除有提出審查報告者外,亦有逕行提出裁判草
    案替代審查報告者。故於審查庭僅提出裁判草案之情形,明定審查庭
    亦得於裁判草案上附記意見,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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