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院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及列席人姓名。
五、主席姓名。
六、紀錄人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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