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監察院院台秘議字第 1090930638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3條、第9條、第11條、第24條、第27條、第30條、第3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議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37年6月15日監察院第2次會議通過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38年3月29日監察院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39年5月20日監察院公告修正第3條及第40條暨第6章標題並於第3 8條條文後增訂條文1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39年5月30日監察院公告刪除第7章同意權之行使全部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40年5月31日監察院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41年10月22日監察院監臺秘二字第1074號公告修正第39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43年2月15日監察院監臺處議字第88號函公告修正刪除第9章第46 條、第 47條、第48條條文第10章改為第9章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 46年12月27日監察院監臺院議字第2535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49年4月1日監察院監臺院議字第524號公告修正增訂第4條刪除第 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50年4月24日監察院監臺院議字第768號公告修正第11條、第13條 後增訂第14條及第1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55年9月23日監察院監臺院議字第2242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62年11月17日監察院監臺院議字第3509號公告修正大部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 73年12月28日監察院監臺院議字第3657號公告修正第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 78年12月26日監察院監臺院議字第3110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82年6月3日監察院院臺參字第1475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35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83年7月11日立法院臺院議字第196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87年4月4日監察院(87)院臺秘議字第870900314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87年3月24日監察院第2屆第78次會議修 正通過)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8.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監察院院台秘議字第 1090930638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3條、第9條、第11條、第24條、第27條、第30條、第33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監察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由院長
、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
下列人員應列席本院會議: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主任。
五、各委員會主任秘書。
六、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七、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
八、審計部審計長、副審計長。
九、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員。
本院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提出本院會議之事項如下:
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二、關於監察法規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
四、關於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行使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關於提出糾正案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各委員會報告事項。
七、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事項。
八、院長交議事項。
九、委員提案事項。
十、其他重要事項。

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未經發表之文件,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本院會議時,委員報告事項或討論事項完畢後,得提出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以具有亟待決定之特殊事由者為限,並應有委員二人以上之附議
始得提出。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記錄之。

出席委員對於決議案之申請復議,須有出席委員六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
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復議。

本院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及列席人姓名。
五、主席姓名。
六、紀錄人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本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本院發言人統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