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電力設備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依臺電公司有關規定裝設,並考慮操作、維護、管理之便利及防止
      事故之發生。
  二、受電電壓應視該地區之供電方式與臺電公司洽定之。
  三、電力設備原則上,應使用專用接戶線。
  四、受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容量應按所連接之設備容量定之,以不低於設備容量之一.二五
        倍為原則。
  (二)應設有能安全開閉受電電路之開關及能將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
        流安全切斷之斷路器。
  (三)無論電壓高低,均應設電壓計、電流計、電力計及指示燈,契約
        容量超過一千瓩時,應加裝功率因素表。
  (四)高壓受電原則上應使用裝甲型或閉鎖型受電盤。
  五、變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容量應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餘裕,必要時並應有適當之備
        用容量。
  (二)變電設備內電路,應裝設安全開關及斷路器。
  (三)變壓器之冷卻以浸油自冷式為準。
  六、配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由受電設備或變電設備至主要設備之配電線路,應儘量使用電纜
        。
  (二)無論電壓高低,均應設電壓計、電流計及指示燈。
  (三)配電線路之分歧點,應設分路開關及分路過載保護設備。
  (四)配電設備以使用裝甲型配電盤為原則。
  (五)備用抽水機及其他備用器具電路,必要時應以雙投開關控制其使
        用。
  (六)電動機線路之開關設備,應依其容量及電壓以左表規定為準:
┌─────┬─────┬───────────┐
│電壓(伏)│電動機容量│開關設備              │
│          │(社)      │                      │
├─────┼─────┼───────────┤
│二二0、  │全部      │配線用斷路等或三極開關│
│四四0    │          │(附保險絲)與電阻開關│
├─────┼─────┼───────────┤
│          │三00以下│配電盤或電箱          │
├─────┼─────┼───────────┤
│三三00、│三00以上│配電盤                │
│六六00  │          │                      │
└─────┴─────┴───────────┘
  七、功率因數改善設備,以左列規定為準:
  (一)低壓電動機線路,應以並聯方式將電動機與電容器直接連接之。
  (二)高壓電動機線路,以採用電容器組分設於高壓幹線上為原則。
  (三)電容器應附裝放電設備,於電路開放後放出殘餘電荷。
  八、主要設備應考慮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其他備用電力。自用發電設備
      發電機以旋轉電樞式發電機;原動機以柴油機為準。
  九、直流電源設備應以左列規定為準:
  (一)應考慮控制線路之負荷量,指示燈、安全燈及其他直流用電設備
        之容量而決定其容量。
  (二)蓄電池應為浮動充電式或不斷電裝置。
  (三)線路上應裝設電壓表、電流表及配線用斷路器或開關。
  十、電力設備之保護及安全措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接戶開關應裝設於靠近進屋點之接戶線上,易於接近之處。
  (二)受電設備如係低壓,應設配線用斷路器;如係高壓或特高壓,應
        設有避電器接地電驛及過載電驛之保護裝置。高壓或特高壓幹線
        及其他必要之處,應裝設避電器。高壓配電線路上,應設過電流
        保護電驛及接地保護電驛。
  (三)特高壓變高壓之變壓器,應設內部故障檢出裝置及溫度測計裝置
        ,在二次側應設對混觸所發生之危險防止裝置,以及接地檢驗裝
        置。
  (四)電容器線路上,應設斷路器、過電流保護電驛及超電壓保護電驛
        。但如電容器與電動機直接並聯,且在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負
        荷側者免談。
  (五)特高壓或高壓電路,應在易見之處,標示相別,並以線路模型及
        其他方法,標示其接線狀態。
  (六)直流電源及其線路應設檢漏裝置。
  (七)用電器具應按各種設備施以適當之接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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