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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支援救災之其他政府機關及經環保局同意進場之 車輛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及災後復原期間清除緊急救災廢棄物得進場免 費處理。 前項復原期間由環保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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