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款項應由各機關專戶存管: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規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前項專戶存管款項開戶時,應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本府財政處同意後
,通知市庫代理機關、代辦機關或其他金融機構,憑以開戶存管。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但不同
性質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未支用餘
額內辦理支付,並以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並分報各該主管機關及本府財政
處核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