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業務主管單位應指派熟諳該管業務及
  富有法律知識之人員負責辦理,並於提出縣務會議前,送本府法制單位
  先行審查並提報法規審查小組審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