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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業務主管單位應指派熟諳該管業務及 富有法律知識之人員負責辦理,並於提出縣務會議前,送本府法制單位 先行審查並提報法規審查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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