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督導或推行村(里)民大會所需業務費、差旅費、加班費及開會費,由
  本府、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前項開會費應撥交村(里)辦公處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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