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98
人,瀏覽人次:
95723640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嘉義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督導或推行村(里)民大會所需業務費、差旅費、加班費及開會費,由 本府、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前項開會費應撥交村(里)辦公處支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