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各里辦公處辦理里民大會成績,由各該區公所負責考核。區公所應比照
  本辦法訂定考核獎懲要點,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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