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者,處承造人或承包廠商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必要時,
  並得命停工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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