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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本機構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並經 市議會審查同意。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 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送市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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