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機構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並經
市議會審查同意。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
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送市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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