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置秘書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置副秘書長二人,一人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秘書長承省 長之命,副省長之指導,處理本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 承省長之命,讓助秘書長處理本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