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置副秘書長二人,一人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秘書長承省
  長之命,副省長之指導,處理本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
  承省長之命,讓助秘書長處理本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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