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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依前條第一項放墾放租之土地,由鄉公所指導限於一年內開墾完竣,並 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逾期未實施完竣者,撤銷其承墾承租。但因 不可抗力致不能如限實施完成者,得報經民政廳會同農林廳核准酌予展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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