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預算案,縣政府應於每年四月底以前送達縣議會,縣議會應於五月底
以前審議完成。
縣預算案,如不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縣議會應議定包括預算案
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審議程序之補救辦法,通知縣
政府;如縣議會未議定補救辦法,由縣政府函報省政府轉報內政部核辦
。
縣之決算案,縣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送達縣審計機關審核,縣審計
機關應在三個月內將審核報告提送縣議會審議,並將縣政府原決算案一
併附送參考。
縣議會審議前項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縣審計機關主管列席說明,如
發現錯誤,並得通知審計機關再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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