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
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
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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