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審查通過之業者,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前條第
一項文件所載設施及設備之建置,並以書面向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經
審查小組實地勘查通過後,由海關核准登記,始得營運。
前項業者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建置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
向海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展延或未於展延期限內
完成建置並以書面向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海關得廢止依前條規定審查
通過之處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明確,參照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八條規定,通過審查之業者
,應儘速依規劃建置設備及軟硬體設施,爰明定建置期限,並須經海
關實地勘查符合作業需求,經海關核准登記後始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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