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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零一條
通知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為證人者,審判長應併通知該管長官提送 到場或派員提解到場。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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