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 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外,並宜確認下列各款事項: 一、上訴之範圍及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相關事實或情節、 所援引之證據或相關筆錄。 二、對上訴理由之意見。 三、上訴理由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經原審合法調查證據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