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法院以事實認定錯誤而撤銷原審判決時,應於判決書內記載原審判 決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之理由。 前項之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需有具體理由認為第一審依證據所為事 實認定欠缺合理性,始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