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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零六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 前項同意,除經釋明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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