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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零七條
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事項,除有具體理由認有認定或裁量之不當,或有於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未及審酌之情形外,第二審法院 宜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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