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位於海拔高度八百公尺以上者,其外牆平均
熱傳透率、立面開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下表
所示之基準值: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外窗部位(含玻璃與
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及窗平均遮陽係數應低於下表所示之基準值;住
宿類建築物每一居室之可開啟窗面積應大於開窗面積之百分之十五。但符
合前項、本編第三百零九條至第三百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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