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
  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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