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其因分割或鑑定界址複丈者,應先
  將其測區適當範圍內按其圖上界線長度與實地長度作一比較,求其伸縮
  百分比,分別平均配賦後,其在規定容許誤差內者,再依分割線方向及
  長度決定分割點或鑑定點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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