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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未於限期繳納差額地價及辦理遷讓之處置)
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改以現金繳納者及第十六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 價,經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重劃區重劃分 配之土地,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限期辦理遷讓而逾期不遷讓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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