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之加減標準如左: 一、拘留或罰鍰之加減,得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二、因罰之加減,致拘留有不滿四小時,罰鍰不滿一圓之零數者,其零 數不算入。 三、因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四小時,罰鍰不滿一圓者,易處申誡或免 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