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違警罰之加減標準如左:
  一、拘留或罰鍰之加減,得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二、因罰之加減,致拘留有不滿四小時,罰鍰不滿一圓之零數者,其零
      數不算入。
  三、因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四小時,罰鍰不滿一圓者,易處申誡或免
      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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