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前條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獎懲,於戰時或交通不便之地區,各部會機
關得將其應有之獎懲權責,委任或委託當地之地方政府、所屬單位或部隊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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