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對後備指揮部鑑定結果有疑義者,得於保險給付決定之次日起六
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再鑑定。再鑑定結果與原鑑定結
果相同時,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身心障礙原因申請再鑑定。
後備指揮部對同一事故,得依軍人撫卹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結果,辦理本保
險之身心障礙給付。
〔立法理由〕
第一項、第二項所定「傷殘」及「殘廢」之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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