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已准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每
  年會同會辦機關,普查或抽查一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辦理撤銷
  或廢止減免,並依前條規定處理:
  一、未按原申請減免原因使用者。
  二、有兼營私人謀利之事實者。
  三、違反各該事業原來目的者。
  四、經已撤銷、廢止立案或登記者。
  五、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六、減免原因消滅者。
  前項普查或抽查成果,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函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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