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十日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
經營:
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專人辦理有關保稅事項並報經海關核備者。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售貨單辦理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規定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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