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十日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 經營: 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專人辦理有關保稅事項並報經海關核備者。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售貨單辦理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規定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