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各商務仲裁協會就所仲裁事件,按其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將所收仲裁費
依左列百分比,轉交參與該事件之仲裁人,其餘歸商務仲裁協會:
一、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六十。
二、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部
    分,為百分之五十。
三、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之部分,為百分之四十
    。
仲裁人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評議或拒絕在判斷書上簽名,當事人得請求減免
給付前項之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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