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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貿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罰則)
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 受停止輸出入貨品之出進口人,其在受處分前已成立之交易行為,經經濟 部國際貿易局查明屬實者,仍得辦理該交易行為貨品之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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