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構經營物品運送者,託運人得將包裹及貨物於鐵路機構指定場站託 運。 前項指定場站,應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並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鐵路機構對託運人託運之包裹及貨物,得限制其種類、數量、重量、長度 及體積。
依本法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 部鐵道局辦理,爰將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以茲 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