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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 實際價值。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 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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