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
實際價值。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
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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